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馬司簡調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建治
即 原 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
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捌
佰肆拾肆元,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110,109元,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本件暫免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844
元,前經本院於107年1月22日通知補繳,而聲請人迄未繳納
上開裁判費,有以裁定命補正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