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383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美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1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20日,至
107年1月23日屆滿(上訴人住所於臺北市,無須扣除在途期
間),本件上訴人遲至107年1月26日始提起上訴,有民事聲
明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按,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揆
之首揭規定,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