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五二八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肆
仟貳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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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