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3年度板簡字第26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二六六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劉春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