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一四三О號
原 告 鍾文富
原 告 邱壽春
被 告 吳惠美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王立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一四三О號
原 告 鍾文富
原 告 邱壽春
被 告 吳惠美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