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О七二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貳萬壹仟叁佰壹拾陸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正前開上訴之程式,並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