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恩逸選任辯護人蔡志忠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1年度偵字第21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之必要,應自102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陳玟珍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