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放火燒燬他人之所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8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秋鎮選任辯護人陳玉林律師輔佐人即被告之子 王榮欣 上列被告因放火燒燬他人之所有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8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秋鎮自民國一0二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王秋鎮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已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本件延長羈押之裁定,即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㈡又被告因放火燒燬他人之所有物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被告自白不諱,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稽,足認其犯刑法第
175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於短時間內放火4次,其又患有精神疾病,已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經審酌被害法益、社會危害、人權維護等,認本案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予以羈押,並於當日執行。嗣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而其所涉犯前述之罪事證明確,經本院於訊問被告、詢問檢察官、辯護人,另參酌被害人之意見後,認被告仍有繼續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認應自102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