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貞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605、4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1月7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被告甲○○所涉妨害性自主等犯行,業經本院於102年2月
8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有判決正本在卷可參,惟尚待確定。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所判處之刑度非輕,並矢口否認犯行,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合理判斷,可認為被告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從而,被告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2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張琇涵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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