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79號上訴人興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文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伊欽 、 黃琪城 、 楊舜熙 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7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255,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9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