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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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212號原告 李正典 送達代收人 余家斌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澄 律師
陳淑玲 律師被告 施雲年
王茂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說明下列事項:㈠原證二協議書第4條第3項所指「今再以同地段一四六地號
租地權益對換本約約定之一三九地號等租地二分之一權益」之意思為何?被告二人是否已依該條項約定履行互換權益?被告施雲年將系爭一三九、一三九-二地號土地租賃權利讓與 王啟聰王啟勳 部分是否即為已與被告王茂雄對換之部分?㈡原證四之和解承諾書所謂「承諾在施雲年承租本承租地所
有權利讓給李正典一公頃外。全部承租權讓給 李虅 、王茂雄!本承諾書是施雲年的部份承租權讓給李正典!一公𪝖外。餘部分,全由王茂雄全全處理」之意思為何?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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