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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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恢復原狀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0號抗告人即原告 侯尚余侯仁彗
卓承廣 被告 吳黃瓊英
吳賢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所有權恢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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