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原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
劉桂君 律師被告丙○○
弄15號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 律師
鄭潤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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