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63號原告甲○○被告乙○○原住廣東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誤載「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部分,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事實及理由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