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О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丁中原
李采霓葉海萍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俊倩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葉大慧 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李振燦 被告戊○○右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