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8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8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八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九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楊湘雯~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八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中央信託局│九十年八月一日│貳拾萬陸仟玖佰玖│RF0二三三九一││││員會 黃美琴 │││拾元│四││├─┼─────────┼─────────┼───────────┼────────┼────────┼──┤│2│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合作金庫營業部│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叁萬柒仟玖佰伍拾│AT六三三一一0││││委員會│││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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