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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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丙○○被告丁○○
戊○○乙○○甲○○己○○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九四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部分:
壹、聲明:如附件所示。
貳、陳述: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者,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丁○○、戊○○、乙○○及甲○○被訴誣告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被告己○○被訴誣告等案,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李莉苓法官林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賴敏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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