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易字第40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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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40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0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姜明遠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五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參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年十二月八日死亡,此有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死亡證明書附於本院刑事卷宗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