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8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乙○○、丙○○、己○○、庚○○、丁○○、臺中榮民總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11,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