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82號原告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錢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原告請求公開道歉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金額為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