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597號
原   告  林美杏
被   告  王銘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故定管轄應以被告之住所地而非以居所
地為準,至居所地,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僅係做為
送達之用。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金湖鎮成功133之1號,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福
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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