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繳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21號原告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繳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7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9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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