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由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件附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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