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0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 林群期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聲請人)因涉銀行法等案件,經限制出境在案。惟聲請人於審理期間,均屢傳屢到,從不缺席,茲案件業經辯論終結,為此聲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係因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860號),經限制出境。茲上開案件雖經辯論終結,惟聲請人業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現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卷宗及證物尚未送交);本院經審酌後,認聲請人係犯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所判處之刑度不低,仍有逃亡之虞,原限制出境之原因仍存在;從而,聲請人以上揭事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深淵法官莊秋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