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執聲乙字第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含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