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 林青松 被告 吳俊祥
洪信民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俶資
陳榮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 林青松 被告 吳俊祥
洪信民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俶資
陳榮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