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9號
102年度訴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穎峰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
3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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