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521號原告 張寬慶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被告 木蘭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張寬慶原起訴時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嗣於民國103年1月23日具狀並當庭以言詞擴張訴之聲明為4,100,000元,業經被告木蘭花同意其擴張。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擴張為4,100,000元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59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3,870元,仍有差額27,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27,7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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