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請人 林榮輝 相對人 張登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謄本正本○○○鄉○○段649、649之2地號)。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