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2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青松 相對人即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林俶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即原告林青松對於民國10
2年8月13日本院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雖依民事訴訟法第
485、486條規定聲明異議(不合該二條規定),惟依上說明仍應視為抗告,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