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5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土地及建物於92年5月間之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伍佰拾肆萬貳仟陸佰元,較抵押權設定金額新台幣陸仟萬元為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佰拾肆萬貳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柒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上訴人僅繳付納新台幣壹萬元,尚須補繳新台幣陸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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