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4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訴訟代理人 楊蔡億
被 告 許寬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郭春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4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訴訟代理人 楊蔡億
被 告 許寬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