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17號聲請人 林幸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本院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38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1月16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月14日為星期六,翌日為星期日,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11月16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翔彬┌────────────────────────────────────────────────────────┐│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1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銀行 高榮 │中鼎工程股│台灣銀行高│000000000000│194,451元│104年5月13日│FA0000000││││分行│份有限公司│榮分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