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29號原告 符之琪 原告 蘇宗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1,295,870元(計算式:
原告 陳報 被告無權占用1070地號土地面積約26.44632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49,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