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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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35號原告 郭性恩 被告 洪錦秀
洪玫瑰 洪富美 洪可珈 郭春枝 洪敏勝 洪瓊茹 洪逸光 洪敏智 洪瓊梅 洪苓娟 陳洪瓊瑛 洪進成 王洪里 蘇洪月 洪鶴 洪精衛 洪精藏 洪銘宗 洪裕政 洪思佳 洪建仁 洪國泰 洪輝 山洪 戴金目 洪育仁 洪育彥 洪育堂 洪育田 洪麗鶯 洪藏經 洪宗孝 洪玉秋洪玉美 吳洪惠美 李洪明美 柯洪琴美 洪光英 洪森 田洪森一 洪志華 洪福仁 洪文定 洪文靜 廖裕銘 廖瑞玲 洪陳嬿 洪銘源 洪銘志 洪金鳳 洪秀蓁 陳喜助 陳平和陳玉雲 洪玉美 黃玉津 黃素龍 陳坤生 洪志宏 王方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4,288元【計算式:高雄市路○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800元×面積21,983.68㎡×原告請求持分84/432=7,694,2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倪金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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