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30號原告 趙月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559,404元【計算式:(1084地號土地面積214.58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24,400元)+(1085地號土地面積95.33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24,400元)+(1673-1地號土地面積1,538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928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彰化縣○○鄉○○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異動索引(資料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