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33號再審原告 陳松山 上列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未據納再審訴訟裁判費。本件係就本院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655號、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77-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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