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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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停車位變更管理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95號原告 梁燉煌 被告 吳懷鄉 上列當事人間停車位變更管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於108年4月2日,原告就前開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82號駁回抗告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