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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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2號原告 許妍婕 訴訟代理人 劉庭瑋 被告 許美麗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張嘉育 律師被告即承受訴訟人
張欣如 ( 張宗鵬 之繼承人) 張承駿 (張宗鵬之繼承人)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洪巧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欣如、張承駿為被告張宗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前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亦為同法第175條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張宗鵬於起訴後之民國108年2月14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 張詩瑜 、 張睿翔 、張欣如、張承駿,惟其中張詩瑜、張睿翔已拋棄繼承,應由張欣如、張承駿繼承等情,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38、436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原告聲明由為張欣如、張承駿承受訴訟部分,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許其等承受並續行訴訟。至張詩瑜、張睿翔部分,因其等已拋棄繼承,原告聲明其等承受本件訴訟即無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