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3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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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3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3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應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中有關:「‧‧‧復於同年月3日下午4時許,‧‧‧」之記載,更正為:「‧‧‧復於同年月13日下午4時許,‧‧‧」以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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