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7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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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7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7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4年度速偵字第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台」及「倢豹」各壹台(各含IC板壹片)及新臺幣玖仟伍佰柒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智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秋瓊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
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
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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