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訴人天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靖權 被上訴人 賴炳瀧 被上訴人 吳忠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炳瀧、吳忠正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379元【計算式:383,066元+154,689元+31,046元+24,578元=593,3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