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再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判決人莊德金
馬清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37號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修法前刑事訴訟法再審編所稱發見新證據(嶄新性),係指當時已經存在而發見在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或未能援用審酌之證據,亦即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因未經發見之證據而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見者始屬之。若判決前已經當事人提出或聲請調查之證據,經原法院捨棄不採者,即非該條款所謂發見之新證據,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最高法院28年度抗字第8號、35年特抗字第21號等判例、72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然刑事訴訟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第420條第3項: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故修法前之最高法院28年度抗字第8號、35年特抗字第21號等判例,於104年3月24日經最高法院104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本件原審判決被告即受判決人(下稱被告)馬清忠、莊德金共同犯傷害罪,固非無見,惟查,原審判決認被告馬清忠、莊德金共同犯傷害罪,而非傷害致重傷或重傷罪,係因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於102年6月17日、103年4月4日回函,其上記載本件告訴人 張慶謨 雖受有上開手腳骨折等傷勢,然依現在醫療水準,應可恢復以往未受傷的狀態,不致於嚴重減損,復於102年11月28日回診時經X光檢查,其骨折處已完全癒合,可正常行走、擺動、舉物等情,可回到術前狀態。足見告訴人之傷勢已大致回復,應無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機能之情形,亦無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等狀況,核與刑法第10條第4項所述重傷之定義不符。然告訴人提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於103年8月11日出具診斷證明書,其上記載本件告訴人張慶謨四肢麻木感,左手活動受限,神經傳導檢查顯示左手尺神經在手肘至手腕間傳導障礙,兩腳神經受損;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另於103年8月20日出具診斷證明書,其上記載本件告訴人張慶謨雙側脛骨骨折術後併雙膝、雙踝關節攣縮、左橈骨、右尺骨骨折術後併雙腕關節攣縮,雙膝及雙腕關節活動遺存障礙無法回復原狀,足認告訴人所受之傷係屬重傷,核與刑法第10條第4項所述重傷之定義相符。
又針對告訴人之傷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提出前後不同之診斷證明書,係因在原審時,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僅就告訴人受傷之主軸部分(即骨折)回覆,並未針對告訴人整體部分(包含神經、關節)做整體評估回覆,而告訴人之神經、關節之評估,需長時間復健才能鑑定,此有告訴人提出其與 簡松雄 醫師之對話錄音光碟及譯文在卷可查,可知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判決確定後,於103年8月11日、20日分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2份,係在審判當時不及調查審酌之證據,而該證據經自由證明程序,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事實(普通傷害罪)基礎而改為更不利之判決(傷害致重傷罪或重傷罪),係具嶄新性(新規性)及顯著性(確實性)之證據,屬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而屬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款所稱「發見確實之新證據」,是上開證據足認被告2人有應受更重刑(傷害致重傷罪或重傷罪)判決之犯罪事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款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僅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再審聲請書」敘述理由,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聲請理由中所述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於103年8月11日、20日分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而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並非程序中所得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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