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786號
原 告 御馨系統廚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芸蔓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群室內裝修設計工程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3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