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政豪選任辯護人林輝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政豪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童政豪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未遂、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製造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製造販賣第三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除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外,被告所犯其餘各罪,法定最輕本刑均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被告為警查獲當時,不顧警方已表明身分進行攔檢,仍駕車衝撞警方車輛,充分展示被告規避刑責企圖逃亡之強烈動機,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10
4年11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5年2月17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此有104年11月20日報到單、訊問筆錄、押票、本院105年2月17日刑事裁定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32頁、第44頁至第47頁、第54頁、本院卷㈡第131頁至第132頁)。
二、經查,被告承租高雄市○○區○○○路○○○號套房,製造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acthinone、Methylonebk-MDMA)、「硝甲西泮」(Nemetazepam)、「愷他命」(Ketamine)等第三級毒品之咖啡與神仙水,於104年7月中旬某日販賣重約2台兩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重約1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 辛鏞宇 ,於104年7月22日,著手販賣重約4公斤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辛鏞宇,卻遭警在高雄市○○區○○街○○號前查獲而未遂,而涉犯製造第三級毒品既遂、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既遂、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等罪,業經本院於105年
3月9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在案,有本院104年重訴字第1105號之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㈡第21
0頁至第229頁),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製造第三級毒品等罪,乃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罪,刑責嚴峻,被告並因涉犯製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已如前述,被告一旦判決確定而入監服刑,將長期失去人身自由,參酌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68號刑事裁定意旨,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堪認任何人立於被告的立場,均會存有逃匿以規避刑責之強烈動機。而被告於104年7月23日凌晨1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號前,遭警方表明身份進行攔檢時,仍企圖逃逸而拒絕受檢,並駕車衝撞警方的偵防車一節,則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拒絕受檢以及駕車衝撞的事實在卷(見
104年度偵字第18642號偵查卷㈠第16頁反面、第122頁反面),並有被告駕駛車輛衝撞後的車損照片1張在卷可憑(見同上偵查卷㈠第77頁),以被告遇警拒捕之情節,堪認被告存有逃亡以規避刑事追訴、審判與執行之虞,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理由。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4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張文俊法官高增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