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崧存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舜智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鎮○○段○○○○號土地及同段7753、7754
、7755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㈡請提出已對債務人簡照明為合理時間通知或催告之證據資料
(⊙當事人間約定之清償方式為「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而有未依約付息之情形,依授信約定書第6條規定須經聲請人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得視為全部到期)。
㈢請提出相對人陳舜智、債務人簡照明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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