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07號原告 陳宏伯
陳宏煒 陳宏澤 被告 盧如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105年5月16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