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7號聲請人 黃財興福駿汽車修配廠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票據止付通知書上之喪失經過記載;「郵寄過程遺失」
,則該支票究在交付聲請人之前遺失?或於交付聲請人之後始遺失(◎即該郵寄之支票,是否已由聲請人或聲請人之受僱人收受?)?請具狀補正敘明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