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7號聲請人 黃財興 即福駿汽車修配廠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票據止付通知書上之喪失經過記載;「郵寄過程遺失」
,則該支票究在交付聲請人之前遺失?或於交付聲請人之後始遺失(◎即該郵寄之支票,是否已由聲請人或聲請人之受僱人收受?)?請具狀補正敘明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