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45號聲請人 郭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郭瑞儀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郭瑞儀(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新北市○○區○○○路○段○○○○○號六樓新北市汐止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郭瑞儀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郭瑞儀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嗣於85年6月1日離家出走後不知去向,至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逾19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於85年6月1日失蹤,失蹤時尚未滿80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後,亦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臺灣之星、亞太固網、速博、亞太行動、臺灣固網、中華電信、遠傳、臺灣大哥大等行動電話申登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5年3月28日新北警汐治字第1053311644號函及所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移民署105年3月25日移署資處雲字第1050037501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5年3月29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530380700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5年3月30日新北殯館字第1053462641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5年4月6日北市社工字第10535012300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5年3月24日新北社助字第1050521798號函等附卷可證。綜上,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郭瑞儀自85年6月1日起失蹤,至92年6月1日失蹤已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詹雅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