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淑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張文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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